B. 督导的目的
(一) 监察及确保服务是按受导者的发展需要及利益为依归。
(二) 鼓励成长向导发挥所长,以致能有效益地运用个人网络及小区资源,协助受导者健康地成长。
(三) 确保成长向导能履行与受导者签定的<服务协议>(见附录一)及遵守<成长向导活动程序指引>(见附录二)。
(四)信息提供,情感支持和成效问责评估。
C. 对支持督导师的基本要求
(一) 在12-18个月期间负责2-5名成长向导的督导工作。
(二) 每月最少与所负责的每位成长向导有一次中于督导接触。
(三) 出席每月举办的「专题讲座及分享会」(每次约3小时),地点和时间稍后公布。该场合可用作小组督导及经验分享。督导可以以面见、电话、电邮或MSN等方式进行;每次督导方式及所需时间由支持督导师根据个别成长向导的需要而决定。
(四) 出席周期性检讨及经验分享会,全期共2次。
(五) 支持督导师需要每个月为每位所负责的成长向导填写<成长向导评估表>,并交回统筹机构作存档。
D. 优化督导与支持素质的机制
(一) 支持督导师必须确保受导者个人意愿得到充分照顾下接受服务。
(二) 支持督导师需要对成长向导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作出支持性响应及在必要时作出跟进。
(三) 若支持督导师发现成长向导因为面对个人的问题,使受导者的服务受到不良影响,支持督导师须尽早与计划统筹商议并作出有利受导者服务的决定。
(四) 成长向导须于服务每个月底前拟出<每月活动计划表>,服务满每6个月,支持督导师须与成长向导作中期工作检讨,以增进彼此的合作成效。
(五) 统筹机构会安排适当场合予各支持督导师进行检讨及彼此分享经验。
附录一:成长向导服务协议
成长向导须签署<成长向导计划参加同意书>,协议书列明成长向导应遵守条文,这包括:
(一) 依时出席中央或/及区域安排的聚会和出席每月成长向导的训练(如:专题讲座及分享会…)。
(二) 愿意付出时间与受导者发展辅导和指导关系。
(三) 除非为了计划之用或取得受导者同意,否则,有责任为受导者的私隐保密,不得外泄受导者的个人资料。
(四) 承诺与受导者最少每月接触三至四次。
(五) 必须每月提交<活动计划>并向支持督导师交代服务进展。
(六) 在未得家长同意前,不得与受导者相约进行活动。
(七) 当结束与受导者的关系时,必须按既定的指引和程序进行。
(八) 当与受导者一起时,不食用或饮用含有酒精成份或药物成份的东西。
进行活动时须知:
(一) 必须通知家长与受导者外出活动时问表或通知其家长负责接送。
(二) 鼓励子女告知家长外出活动的内容和得着。
(三) 每次活动结束前,应计划下次活动或跟进曾承诺的工作(如:提供进修数据…)。
(四) 活动必须是安全、健康和有助建立与受导者的关系和他们成长。
(五) 与活动有关的开支,须作纪录,以便日后报销。
(六) 除了外出活动外,欢迎进行家访和与家长保持定期的电话联络。